离婚后 女方让孩子随自己姓
李林与王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在离婚后因孩子的姓名产生纠纷。母亲王娟前往公安机关将女儿的姓名登记为“王某某”,而父亲李林却认为当初离婚调解书中孩子的姓氏是随自己……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调解书中确认的姓名并未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驳回了李林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沈高轩
孩子到底应该跟谁姓?父母各有说法
2012年,李林与王娟因离婚问题闹到法院,不过,此时孩子的名字“李某某”还未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王娟于2013年在公安机关将孩子姓名登记为“王某某”。李林得知孩子姓氏被改后,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王娟将孩子姓名恢复为李某某。
法院调取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存根、《医学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南通市临时接生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新生儿姓名均登记为王某某。
李林则认为,自己并未提供任何材料给王娟,也未曾在《医学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他认为王娟伪造了证件和其签字,欺骗了工作人员从而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并要求对签字进行鉴定。
法院:未在公安机关登记,驳回父亲诉请
如皋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三联,分别为领证人持有的正本、签发的医疗机构的存根和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存档的副页,三联应当保持一致,本案中此三联中记载的小孩姓名均为“王某某”,且没有任何涂改。关于有无伪造签字的问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对婴儿母亲的要求是“签名”,而对婴儿父亲的要求是申报其“姓名”,并未要求“签名”,因此本案中关于李林的签字并未要求是本人签名,故无鉴定必要性。
法院认为,继续使用该名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故驳回了李林的诉请。
法官:尚未经登记姓名应以出生证明为准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从此内容看,未成年人改名应父母协商一致办理,但此举前提是小孩姓名经过了公安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小孩也并非意味姓名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以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为准。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及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的重要性。(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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